赵文飞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1〕03号
当事人:禄劝羿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JYA9XJ
地址:禄劝县屏山镇永平路永平村老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赵文飞
禄劝羿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27日14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羿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险废物暂贮间有大量废矿物油泼洒,废矿物油渗漏至暂贮间门外;危险废物暂贮间门外堆放大量杂物(汽车拆解物及废旧机油桶、机油格),危险废物标志标识存在破损不明显不规范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2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21〕0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