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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103-390801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3-18 15:36
名 称: 杨银忠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禄生环罚字〔2020〕29号 关键字:

杨银忠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18 15:36 浏览次数:230
字号:[ ]

当事人:杨银忠

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0018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练甸村

杨银忠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2日10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禄劝县屏山街道练甸村,杨银忠个人练甸免烧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经营范围为空心砖、免烧砖生产销售。厂区内设有搅拌设备一台,打砖设备一台,厂区内堆存大量砂石料及空心砖,未进行覆盖,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1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20〕2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百零六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 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圆(1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