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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103-390798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3-18 15:35
名 称: 禄劝鸿康精神病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禄生环罚字〔2020〕27号 关键字:

禄劝鸿康精神病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18 15:35 浏览次数:332
字号:[ ]

单位:禄劝鸿康精神病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xxxxxxxxxxxx115W

住所:禄劝屏山镇崇德平坝子村126号

法定代表人:袁兆顺

禄劝鸿康精神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3日15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监测站人员对你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医院正在运营,运营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排放口排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监测站对医院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医院后勤科长胡燕波陪同。2020年8月24日16时,执法人员对你医院后勤科长胡燕波做询问笔录,告知其监测结果,依据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YNGK—[2020]—0448号),参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你医院外排废水中氨氮排放值超出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YNGK—[2020]—0448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20〕2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医院做出如下决定:

1. 责令限期进行整改,使外排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2.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使外排医疗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圆(10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医院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