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邦胜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禄劝邦胜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8790298082E
地址:禄劝中屏镇昔南村委会大坪子村
法定代表人:袁瑛
禄劝邦胜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5日15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邦胜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禄劝县中屏镇昔南村委会大坪子村,建设年产2万吨的高钛渣生产线及其有关配套设施。现场检查时,该项目生产车间共有2条生产线正在运行,正在运行的两台电炉烟囱有明显的污染物排放,经现场监察,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生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2个烟囱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年6月23日送达了《听证通知书》,通知你公司举行听证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并于2020年7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陈述理由:1、建设高钛渣生产线时已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同时建成除尘设备等配套设施;2、在以往生产经营中,一直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正常开启除尘设施,2020年5月25日下午生产过程中,因除尘设备管理人员因事未到厂上班,加之对除尘设备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即除尘设备的电箱由专人配备钥匙控制,从而导致在生产过程中设备未开启;3、此次违法系首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4、近年来,公司主营的高钛渣业务因受市场波动影响,生产经营难以维系,处罚20万元,数额较高。
综合听证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陈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听证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20〕16号)、《送达回证》、2020年6月18日《听证申请书》、2020年6月23日《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2020年7月2日《听证陈述及申辩意见》、2020年7月13日《听证笔录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生产期间严格按照环境要求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 罚款贰拾万圆(20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生产期间严格按照环境要求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圆(20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