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污水处理费收取范围
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对象包括:(1)自来水用户;(2)自采水用户(地下水和地表水);(3)桶装水经营户。
二、 调整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 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7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85元(具体收费基准详见附表)。
2. 我县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7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2元。
附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区供排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 最终到户价格 | 其中 | 执行范围 | |
供水 价格 | 污水 处理 费 | |||
第一类: 居民生活用水 | 3. 05 | 2. 2 | 0. 85 | 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等。 |
第二类: 非居民用水 | 4. 3 | 3. 1 | 1. 2 | 包括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医疗单位、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他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用水;工矿企业;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性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
第三类: 特种行业用水 | 8. 2 | 7. 00 | 1. 2 | 包括洗浴、洗车等特种服务业 |
三、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四、 征收办法
污水处理费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污水处理企业向用水主体收取或委托第三方收取。
五、 优惠减免政策
对弱势困难群体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对县城规划区自来水供水范围内的孤寡老人、五保户、敬老院(每人每月)、荣军所(每户每月)、二等甲级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免收污水处理费,超过5立方米的按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 其他有关问题说明
1. 污水处理费的计量按自来水用水量收取。对使用地下水或其他自备水源的企业和单位,按批准的相应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2. 污水处理企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污水处理收费的主体单位,并监督污水处理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3. 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的乡镇(街道)参照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4. 原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关于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禄发改经价〔2010〕14号)同时废止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