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调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年3月2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19〕625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水务局转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机制有关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20〕515号)等文件要求,县(区)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2元,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云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本《通知》。
二、制定过程
县发改局于2020年12月初启动调价程序,按省市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最低下限起草《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本《通知》,后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3月2日正式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1.县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7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85元。
2.县城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8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2元。
3.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原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关于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禄发改经价〔2010〕14号)同时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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