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援责任,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以下类型: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7)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1. 4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1. 4.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30人以上生命直接受到严重威胁(其中有人死亡);
(3)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4)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将导致疏散、转移人员达10万人以上。
1. 4.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直接受到严重威胁(其中有人死亡);
(3)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生产安全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涉及云南省内周边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4)云南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 4.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直接受到严重威胁(其中有人死亡);
(3)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生产安全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涉及昆明市周边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
(4)昆明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5)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市政府调度相关县(市)、区和多个市级部门的资源进行处置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 4.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3人以下生命直接受到严重威胁(其中有人死亡);
(3)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4)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 5 启动标准
(1)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Ⅲ级以上(含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灾难。
(3)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1. 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县应急办统一指挥,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领导机构的统一调度。下级政府预案要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
(4)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实用性。
(6)常备不懈,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县级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主管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机制以及跨部门联合预警处置机制,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2 应急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 1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委派出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有关行业(领域)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领导、县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现场指挥指挥长担任,成员由事故有关的县级部门领导组成。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明确事故调查组的组长单位和参与单位。
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部和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信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治安交通、专家技术、资金物资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理和生活保障等工作组。现场指挥实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制。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组长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
2. 2 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机构
县应急委、县应急办是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县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工作与应急管理工作。
2. 3 县应急委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驻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督办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
2. 4 县应急办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及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负责各类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3)监督、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
(4)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5)负责重要信息的接报、传达、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 5 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 5.1 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较大(Ⅲ级)以下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领导、应急队伍负责人、村(居)委会主任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领导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救援物资等,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救援工作。
(3)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4)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应急委、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完成抢险救援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5)完成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 5.2 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
(2)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
2. 5.3 抢险救援工作组
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武警、民兵、工程、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驻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抢险救援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 5.4 通信信息工作组
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科学技术和信息化部门、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
(2)收集事故现场抢险救援信息,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
(3)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2. 5.5 医疗卫生工作组
由县卫计局牵头,环保、气象、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监测、控制疫病。
(5)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6)向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2. 5.6 环境保护工作组
由县环境保护局组成。主要职责是:
(1)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2)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3)向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环境污染及处置情况报告。
2. 5.7 治安交通工作组
由县公安局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2. 5.8 专家技术工作组
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科学技术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
(1)分析事故灾难发生的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
(2)分析事故灾难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3)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4)负责研究现场救援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5)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论证。
2. 5.9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备、设施、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的征用及补偿。
(3)负责受理社会捐助等事项。
(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负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2. 5.10 新闻宣传工作组
由县委宣传部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协助牵头组织事故灾难的职能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2. 5.11 善后处理和生活保障工作组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保险公司、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6)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
(7)清理、监测现场,处理遇难者遗体等。
2. 6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承担抢险救灾具体工作的队伍主要有:
(1)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由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以相关救援力量为支撑,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主要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综合应急救援分队。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抽调有关人员和专用救援设备、必需物资组成应急救援分队。各分队及专用救援设备和储备物资列为常备力量,队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临时通知组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3)专业救援队伍。由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队、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矿山应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公用事业保障应急救援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5)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6)后备队伍。由驻禄解放军、武警部队组成。后备队伍的调动、行动由县应急委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按照上级应急机构、县应急委的指示配合开展工作。
2. 7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做好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县应急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工作;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事故灾害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指挥长对抢险现场进行综合协调。
(2)县公安局:负责交通、消防、大型群众性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协助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控制和资产冻结等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县属企业、水电站、粮食、机械制造、商品流通等所监管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检查和督促所监管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4)县科工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
(5)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公用运营(城市公交客运除外)的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6)县交运局:负责公路工程、巷口与航道工程、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农业机械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9)县卫健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10)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调查取证及有关信息上报工作。
(11)县水务局:负责江河、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2)县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13)县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支护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14)县财政局:负责按照《禄劝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15)驻禄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6)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17)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18)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等善后处理工作,指导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9)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县应急委、县应急办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有关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 1 监测和预测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生产安全监测预测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县应急办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建议县人民政府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3. 2 信息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事故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事故现场等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含一般级别)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并于1小时内报县应急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应急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县应急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于2小时内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并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市)区政府通告。
——发生或将发生较大(Ⅲ级)级别以上(含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应急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县应急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于1小时内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并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市)区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公安110及119接警中心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应急办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3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黄色、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迅网络、信息网络、人防警报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 4 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Ⅳ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县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委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立即成立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知有关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县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见附件2)。
4. 1 分级应急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响应。
4. 1.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县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县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给予支持。
4. 1.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响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响应)、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响应)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各部门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县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4. 2 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的启动程序如下: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县应急委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2)应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主管部门得请求,由县应急委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应县应急办建议,由县应急委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 应急行动
5. 1 预案的启动
县应急办应当及时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县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县应急委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县应急委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办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和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成成员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5. 2 应急行动
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由各组组长立即确定工作组成员并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要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由各组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县应急委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工作。
(3)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与县应急办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工作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
5. 3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应急处置现场的工作以属地为主,凡是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5. 4 应急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6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情况和依照应急终止条件作出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终止程序图见附件3)
6. 1 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 2 应急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有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关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设备撤离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
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写出现场处置书面报告,并报县应急办。
7 后期处置
7. 1 善后处理
7. 1.1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 1.2 善后处理和生活保障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事故单位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处理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工作,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5)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7. 1.3 环境保护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要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事故单位继续做好事故污染、疫情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 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 3 调查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进行,由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明确事故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对事故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县应急办,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应急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8 保障措施
8. 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预案,报县应急办备案。
8. 2 救援队伍保障
(1)县应急办要按照《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禄政办发〔2010〕11号)要求,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县级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2)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报县应急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3)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并报县应急办备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单位联系电话表见附件4);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报县应急办。
8. 3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
(2)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响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3)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8. 4 技术保障
(1)专家技术工作组组长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档案,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2)其他各工作组组长单位要建立本工作组专家或专业人员档案,并抄送本类事故专家技术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
8. 5 资金物资保障
(1)县应急办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建设,统一负责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县应急办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储备情况以及物资、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3)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用于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补助,救援物资的补充、更新、置换和安全生产救援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准备。
8.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
县应急办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县应急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各级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课程。
(3)演练
县应急办要适时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演练,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 7 监督检查
县应急办对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 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由县应急办组织实施。
(2)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应急办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9. 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2)防止事故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 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妨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其他危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
9. 3 其他事项
(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