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一、 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辖区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的责任;负责县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县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指导乡(镇、街道)搞好城乡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审定,监督和检查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
(四)牵头、协调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的区划地名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的申报和管理。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协调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 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 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会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划图。
3. 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个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二、 内设科室
内设科室7个: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和社会工作科。
(一)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单位文电、会务、信息、宣传、内审、机要、保密、印鉴管理、档案管理、调研、政务公开、来信来访、议案和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上级和本机关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工作决策和领导指示的督办、检查、落实和反馈。协助局领导处理突发、重大事件,做好内外工作的协调、衔接和服务。拟定单位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政治学习,负责单位行政事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贯彻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以及市、县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四)区划地名科。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及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审批及备案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区划地名信息管理服务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临时性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县域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临时性遇困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及章程核准等有关工作。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承担县级相关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相关工作。
(六)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科。贯彻落实积极应动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研究,提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助老领域标准、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协调推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融合发展。贯彻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和老龄工作信息交流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三、 办公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屏山街道永平路36号 县民政局办公楼5-7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30,14:00-17:30;
联系电话:0871-68999178。
四、单位负责人
李全东 县民政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