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茂山志雄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禄劝茂山志雄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8MA6K8CE60R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茂山镇
经营者:刘志雄
禄劝茂山志雄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5日16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茂山志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15日16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茂山志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位于茂山镇杉松营村小组,现场检查时,生猪存栏数为150头,年出栏480余头,该养殖场未按要求对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致使畜禽养殖废弃物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7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殖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2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20〕1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百零七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常年存栏量在500头猪、30000羽鸡或100头牛以下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圆(1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圆(1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养殖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