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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06-10 19:54
名 称: 安宁益茂经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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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益茂经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10 19:54 浏览次数: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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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宁益茂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98728C

地址:禄劝工业园区

法人:李铁梅

安宁益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5日09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宁益茂经贸有限公司位于禄劝工业园区脱硫石膏堆存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3月在禄劝工业园区建设一个转运点。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运行,厂区建设有一条脱硫石膏破碎生产线,堆存500余吨石膏,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成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0〕1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补充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2.依据总投资金额(50万元)3.5%进行处罚,罚款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补充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