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电力行政法方案》
一、 背景依据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电力行政执法方案》(昆工信通通〔2020〕41 号)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级供电局参照市级模式成立“电力执法协助部门或办公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昆明市 2020 年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昆工信通通〔2020〕41 号)的通知,要求“制定电力行政执法方案, 于 2020 年 5 月 15 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据此,县人民政府5.30日发文成立“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在县科工信局工业经济科加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牌子,具体履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在县供电局成立“电力行政执法协助部门”,协助“办公室”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二、 目标任务
按照《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电力行政执法方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20年电力行政执法计划安排表”执行,即“通过电力行政执法,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依法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发电、供电、用电侧健康有序,创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2020年内对全县电力安全隐患点进行逐一排查检查。
三、 检查内容
根据《昆明市电力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昆明市电力行政执法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十三项:
第1项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项 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3项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三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项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5项 盗窃电能的。
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并处所窃电量的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6项 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项 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
违反《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项 用户妨碍供电企业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的。
违反《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六条规定;
依据《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项 擅自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和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的单位及个人。
违反《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
依据《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修复被破坏的供用电设施及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警示标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0项 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的。
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11项 未经批准爆破作业的。
违反《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2项 在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架空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电缆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违反《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3项 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力行政执法项目。
四、 检查方法
为确保执法公开、公正、透明和突出执法检查效果,结合电力行政执法要求高、执法监管力量薄弱情况。计划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牵头、供电部门积极配合方法,开展阶段性、针对性检查,做到以问题为导向,及时解决问题。
五、 工作内容
严格落实执法计划,成立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开展重点线路下电力违法行为的专项行执法检查,开展对电力企业有序供电情况的执法检查,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开展电力行政执法相关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