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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011-334277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5-29 19:53
名 称: 禄劝屏山镇靓点商务快捷酒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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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屏山镇靓点商务快捷酒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9 19:53 浏览次数: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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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禄劝屏山镇靓点商务快捷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8MA6MRY3J2Q

地址:禄劝县城南北路中段

经营者:徐勇

禄劝屏山镇靓点商务快捷酒店,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2日9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屏山镇靓点商务快捷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酒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酒店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服务,位于禄劝县城南北路中段,现场检查时,该娱乐场所并未运营,各娱乐包间建有隔音降噪处理材料,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你酒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酒店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20〕1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二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备案,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环保治理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对你酒店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 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酒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责令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酒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酒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酒店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酒店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