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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011-334274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5-25 19:50
名 称: 禄劝骏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禄生环罚字〔2020〕11号 关键字:

禄劝骏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5 19:50 浏览次数:116
字号:[ ]

单位:禄劝骏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736430430

地址:禄劝县团街镇高家村委会左秋村

法定代表人:付志祥

禄劝骏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2日9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骏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禄劝县团街镇高家村委会左秋村,主要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加工,购销。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运行,厂区内有一个原矿堆场,堆放有约6000吨原矿,堆场已建有罩棚,堆场无降尘措施,堆场内原料装卸及原料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原料堆场进场道路灰尘未采取洒水、清扫等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0〕1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罚款贰万圆(2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圆(2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