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 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 见》(云政办发〔2019〕67 号)要求,结合全县机构改革和部分 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禄劝彝族苗族 自治县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 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 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 草、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主体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