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博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6F8N0F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办永平村
法定代表人:刘宸希
重庆博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4日,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4日至8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群众投诉,禄劝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夜间11时至12时施工,影响附近居民休息,存在噪音污染。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重庆博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禄劝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打桩项目建设方,目前正在对项目做打桩作业。经查,该项目5月3日晚23时左右施工属实,当晚为打桩机打桩产生噪音扰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要求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0〕0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五十三项:“主城建成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2)在主城建成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被群众投诉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伍仟圆(25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伍仟圆(25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