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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011-334237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4-20 17:50
名 称: 禄劝华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禄生环罚字〔2020〕01号 关键字:

禄劝华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20 17:50 浏览次数:69
字号:[ ]

公司:禄劝华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YJTWX7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汤郎乡

法定代表人:杨秀伟

禄劝华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2月16日12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华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禄劝华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禄劝县汤郎乡,现场检查时,存养山地鸡约20000羽,春节期间因气候的影响出现约200余羽鸡病死,你公司未按相关要求对死鸡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倾倒垃圾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要求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0〕0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圆(1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圆(1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