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劝屏山街道伟高废旧收购点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19〕10号
单位:禄劝屏山街道伟高废旧收购点
营业执照注册号:53xxxxxxxxx127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崇德村委小平坝村
法定代表人:高进
禄劝屏山街道伟高废旧收购点(以下简称“单位”)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一案,经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11日10时,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屏山街道伟高废旧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收购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禄劝屏山街道伟高废旧收购点位于禄劝屏山街道角家营村,该收购点于2014年10月兴建,2014年10月20日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为非生产性废旧收购,但经现场监察、询问负责人后核实为废旧编织袋颗粒化加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运行,运行中产生大量废水,经建成的两个污水收集池循环使用,检查发现污水收集池中私设有一台泥浆泵,用于抽排收集池中底泥及污水至厂区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你收购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收购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收购点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要求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1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19〕1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收购点作出如下决定:
1. 立即停止污水外排,并立即停业,关闭;
2. 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收购点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污水外排,并立即停业,关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20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收购点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收购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收购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