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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1910-258991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0-29 15:3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9-10-29 15:32 浏览次数:126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19〕9号


当事人:杜俊坦

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XX453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屏山街道角家营

杜俊坦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经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8日16时,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投资经营的塑料袋回收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投资经营的塑料袋回收厂位于禄劝屏山街道角家营村,经营项目为收购废旧化肥编织袋后加工塑料颗粒,该厂于2019年4月建设,建有一条加工生产线,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19〕0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者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拆除设备恢复原状;

2. 依据总投资金额(42万元)4.5%进行处罚,罚款壹万捌仟玖佰圆(189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拆除设备恢复原状。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捌仟玖佰圆(189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