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劝屏山街道浩然免烧砖厂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19〕7号
单位:禄劝屏山街道浩然免烧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8MA6NMA73R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办事处旧县社区村民委员会小龙潭
法定代表人:杨兵
禄劝屏山街道浩然免烧砖厂(以下简称“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1日9时,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小龙潭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禄劝小龙潭砖厂位于禄劝县屏山街道办旧县社区,于2019年3月由浩然免烧砖厂承包生产经营,承包者为杨兵,主要从事免烧砖加工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运行,建有一条砂石料加工生产线,部分原料堆场已建有罩棚,厂区内约有100余吨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要求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19〕0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百零六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罚款贰万元(2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2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