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lq.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812X-201909-258990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9-10 10:1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劝磊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劝磊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10 10:19 浏览次数:125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19〕8号


单位:禄劝磊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7X567

住所:九龙镇三哨村委会以他地龙咱村

法定代表人:崔明银

禄劝磊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9日11时,禄劝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磊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禄劝磊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建成,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内建有一条砂石料加工生产线,项目建设有配套的洒水降尘设施,建成后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厂区内约有200余吨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治粉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要求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19〕0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百零六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针对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3. 针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圆(2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贰万圆(22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