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劝宏程砂石料厂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19〕4号
单位:禄劝宏程砂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7Q0H4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岔河村委会大石房
负责人:时龙
禄劝宏程砂石料厂(以下简称“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8日10时,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禄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宏程砂石料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禄劝宏程砂石料厂为停产状态,建有一条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原料堆场并未建有罩棚,厂区内约有4000吨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要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19〕0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百零五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情况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罚款捌万圆(8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捌万圆(8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19801040001412
开户行:禄劝农行营业室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