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劝红发工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19〕3号
单位:禄劝红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L09P2E
住所:禄劝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加红
禄劝红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8日8时,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禄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红发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县工业园区砂石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11月在工业园区建成砂石料加工点,于2018年2月投入使用,项目建设有一条砂石料加工生产线,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运行,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19〕0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依据总投资金额(170万元)3.5%进行处罚,罚款伍万玖仟伍佰圆(59500.00);
3. 针对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办理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伍万玖仟伍佰圆(259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19801040001412
开户行:禄劝农行营业室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