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健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19〕1号
单位:云南健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772717107
住所:禄劝县翠华镇兴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春松
云南健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9日13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健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禄劝普渡河峡谷生态温泉休闲旅游度假区原始部落野温泉(一期)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始部落野温泉(一期)建设项目于2016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手续,于2018年12月建成并运营,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但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19〕0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1个月内完成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20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19801040001412
开户行:禄劝农行营业室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1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