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lq.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812X-201903-258982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3-11 09:5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劝双庆餐厨废弃回收有限公司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劝双庆餐厨废弃回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3-11 09:57 浏览次数:123
字号:[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环罚字〔2019〕2号


单位:禄劝双庆餐厨废弃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5ET14F

住所:禄劝县崇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合源

禄劝双庆餐厨废弃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禄劝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6日17时,禄劝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接到禄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告知之前刑侦大队在禄劝县工业园区地多村委会发乌村背后发现的疑似有人想倾倒餐饮废弃物的人员。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人员张连英、张连军及朱文飞在执法人员劝阻离开现场后,将云A2H3M9的双排载货车上的约1吨左右的餐饮废弃物随意倾倒在路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环罚告字〔2019〕0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19801040001412

开户行:禄劝农行营业室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禄劝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禄劝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