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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1807-258980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7-03 15:59
名 称: 金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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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07-03 15:59 浏览次数: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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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环罚字〔2018〕04号


单位:禄劝金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81283260E

住所:禄劝县屏山镇咪油村

法定代表人:刘启良

禄劝金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禄劝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中央环保督查组交办件(D530000201806250048)中举报者反映问题,2018年6月26日,禄劝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禄劝金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废机油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设有废机油暂储点,但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环罚告字〔2018〕0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1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19801040001412

开户行:禄劝农行营业室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禄劝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