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源处罚决定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环罚字〔2016〕01号
单位:禄劝双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5PG979
住所:禄劝县乌东德镇大园子村
法定代表人:唐敏
禄劝双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一案,经禄劝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20日,禄劝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环罚听字〔2016〕0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3年修订)》第八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整(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19801040001412
开户行:禄劝农行营业室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禄劝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禄劝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