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风险预警公告
一、广大公众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食用药膳进补要按照正确的方法制作,并注意药膳禁忌。
二、草乌、附子、附片不属于食药两用中药材,属于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草乌、附子、附片。
三、所有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严禁采购、加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供消费者食用;严禁聚众或集体食用加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药物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四、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应到正规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购买,并按照医师医嘱煮食,谨防中毒事件发生。
五、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草乌、附子、附片等含有毒性成分药材的管理,从严防范中毒事件发生。
六、若食用后出现口、唇、舌发麻,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四肢胀麻,头昏、头痛,恶心、呕吐,心慌、呼吸困难等症状,应及时到就近医院就诊。
七、禄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郑重提醒公众:草乌、附子、附片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擅自加工和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是一种用生命作代价的冒险行为,切莫以身试“毒”,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千万不要擅自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