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龙乡集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中心(所、队、办),驻云单位,集镇居民:
《云龙乡集镇管理办法》已经乡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云龙乡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龙乡集镇管理办法
为建设宜居宜业、绿美富饶的云龙,打造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环境优美的集镇,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巩固卫生乡创建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龙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乡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集镇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处理集镇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乡村规划部门牵头负责集镇管理的具体工作,管理监督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理费收取等日常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违反集镇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集镇清扫保洁采取对外承包、市场化运作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有偿服务,集镇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商户以及摆摊设点的经营户,须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规划区新建或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云龙乡集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要求,并按照相关程序到乡自然资源所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临街构筑物上改扩建阳台、违规加层、私搭乱建;临街铺面严禁临时搭建遮阴棚及雨棚,铺面前人行道、台阶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
第七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复沿街外立面破损及毁坏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设置门头牌匾、标语牌、橱窗、霓虹灯、广告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务必与街景相协调,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维修、加固或拆除。
第三章 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九条 集镇环境卫生实行全天保洁,清扫区域以乡人民政府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所有生活垃圾倒入沿街定点的垃圾箱(桶),由保洁公司集中转运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在垃圾箱内烧垃圾。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街道临街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设立“店外店”,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沿街居民、单位实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即负责门前卫生、绿化和秩序维护。
“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包卫生。自觉清扫门前及所辖区域内的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不准向街面、下水道、排水沟乱丢各种垃圾物、死牲畜、有毒物等污染物品,同时按标准缴纳卫生费。自觉将垃圾倒入环卫作业附近的垃圾桶,做到商店、住户内垃圾不外扫、不乱堆、不乱扔、不乱倒,污水不乱泼,餐饮行业油烟排放不超过环保规定,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乱扔废物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共同维护好环卫公共设施。
二、包绿化。保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花坛、绿地等绿化设施。严禁故意损害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攀折花木、践踏绿地,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和乱挂杂物;责任区内树坑、绿地内无垃圾、污水和杂物,无故意占用、污染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积极维护责任区域内的良好秩序,门前经营秩序规范,无违规设置摊点、占道作业、占道经营等现象,无堆放杂物、乱搭乱建、乱挂乱晒等行为,无车辆占道停放,无占道休闲、生活、娱乐等行为,无噪音扰民和临街叫卖,无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等“牛皮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占用集镇交通、卫生、消防、电力、通讯、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严禁砍伐、破坏、损毁绿化树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集镇规划区内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构筑建筑物,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构筑临时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需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的使用范围、时间执行,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产生的杂物废弃物必须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设置封闭围墙或者其他安全施工设施,并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清理场地。
第十四条 对违规占用集镇规划区内道路和公共场地的,乡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供水、供电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街道、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区域,均严禁家禽散养。家禽饲养者为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所饲养家禽实施圈养或笼养,不得任其在禁止区域内自由活动。圈养或笼养设施应确保家禽无逃逸可能,并保持设施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及时清理粪便及其他污染物,防止异味扩散和疾病传播。
第四章 交通及市场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集镇内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好的停车位内,严禁乱停乱放、违规占用停车位,不得在划定泊车位或公共道路、人行横道及非停车场所停放废弃车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应遵循相关规定停放至划定车位,不得占用公共通道;非营运车辆不得开展营运活动。
第十八条 进入集镇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水泥、砂石料车辆,未做防尘、防散落和道路防污损处理的,严禁驶入辖区内所有硬化道路。履带车、压路机、大型农机等车辆禁止直接驶入街道或其他硬化道路。
第十九条 临时摊点须服从乡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在指定区域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清扫放入垃圾箱,严禁随意倾倒,保持场地整洁。
第二十条 肉类、禽类、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引导进入标准化农贸市场经营。
第五章 集镇污水及河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河道、沟渠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及污染物,直接排放污水;禁止将死畜死禽丢弃至河道、沟渠;严禁私自在河道、沟渠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搭乱建;严禁在河道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871-68905099。
第二十二条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厕所、卫生间要修建标准的三格化粪池。生产的企业、商户、规模化养殖户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污染物、污水排放达标后才能接入排污管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乡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龙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乡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研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