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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1.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下列个人、组织可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6.特殊规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2)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有抚养义务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6)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7)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五项条件”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二、收养需要哪些手续?
(一)申请及提交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登记申请书;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3.收养人居民身份证;4.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5.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8.收养人无子女/生育情况声明;9.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仅弃婴需出具);10.寻亲公告(仅弃婴需出具)。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开展收养评估→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受理→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以上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收养问题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解答。因此,在办理收养手续前,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收养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