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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领域企事业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禄劝县管理员2     发布时间:2023-11-28 11:46     来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根据《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充分发挥供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自来水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公司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开内容:

1.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企业性质、企业领导分工信息、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2.供水业务办理

主要包括:各类用户办理供水申请(新增)报装、供水过户、供水销户等供水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3.价和收费标准

主要包括:供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4.停限信息

主要包括:停水范围、停起止时间及恢复供方案等信息。供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5.抄表信息

主要包括:居民供水用户执行个月一个抄表周期。

6.法规政策

主要包括:供企业供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气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更新。

7.服务标准承诺及热线

主要包括:供企业供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供服务热线等投诉渠道。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县自来水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需要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信息,向县自来水公司办公室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办公室

办公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金融街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8912162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禄劝县自来水公司办公室申请领取,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0871-68912162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联系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金融街14号禄劝县自来水公司

联系人:禄劝县自来水公司

联系电话:0871-68912162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禄劝县屏山街道金融街14号禄劝县自来水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邮箱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到LQCHX588@126.COM,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向禄劝县自来水公司办公室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程序

自来水公司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禄劝县自来水公司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2.申请的结果

1)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禄劝县自来水公司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自来水公司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相关主体的,告知申请人该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来水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自来水公司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9.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0.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自来水公司牵头制作的,自来水公司可以征求相关单位或其他主体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主体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自来水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五)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求,禄劝县自来水公司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县自来水公司依申请公开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自来水公司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自来水公司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自来水公司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自来水公司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来水公司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来水公司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自来水公司提出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的字样。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渠道

(一)政府网站“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栏目http://www.kmlq.gov.cn/lqyw/ztzl/ggqsydwxxgk/

(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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