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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原创作品】普法案例17

[作者:禄劝县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9-19 10:18     来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小辉,男,17岁,初中未毕业就辍学,结交了社会不良青年,因盗窃、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一天,小辉结识了自称能够带小辉发财的王哥,为了赚快钱,小辉以一套银行卡(银行卡要绑定手机号、开通网银和支付宝及微信转账功能)和绑定好的手机获得1500元好处费的价格向王哥提供了自己的一套银行卡,并引诱小明(16岁)、小文(16岁)二人提供了两套银行卡套件,后这三套银行卡套件被王哥用于帮助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账洗钱。经查实,流经涉案银行卡的被骗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120万余元,小辉、小明、小文三人提供银行卡套件的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三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处理结果:小辉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了有期徒刑7个月。小明、小文初次犯罪,流经二人银行卡的金额较小辉少,认罪悔罪态度好,被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而非法“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泛滥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易受不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的影响,为赚快钱提供“两卡”走上犯罪道路,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受到相应的惩戒,可能在5年内被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且不得开立新账户,影响个人征信,对其生活也会带来很大的影响。我们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防止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自觉抵制出租出售、出借“两卡”的行为。

二、 盗窃罪

案情:小邹,男,17岁,某校学生,因家庭比较困难,一直梦想能拥有自己的摩托车,一天夜里回家路上看到路边绿化带旁停放了一辆新潮酷炫的摩托车,见四下无人,小邹遏制不住内心的冲动将摩托车骑走。得手后,小邹骑着摩托车带着朋友到处玩,途中摩托车没油了就将车丢弃,继续盗窃其他的摩托车来骑。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小邹和朋友共盗窃了7辆摩托车,价值合计人民币10950元。

处理结果:小邹因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了有期徒刑11个月。小邹的朋友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检察官提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没有经济来源又贪图享乐、喜欢攀比,同时法律意识淡薄等,是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主要原因。在此,检察官提醒,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别人的东西,你不能拿”“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三、 强奸罪

案情:小胡,男,19岁,小徐,女,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二人是男女朋友,一天晚上,小胡到小徐家玩,趁小徐母亲不在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小胡住在小徐家,第二天上午,小胡被小徐的母亲发现。

处理结果:小胡因犯强奸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

检察官提示:因谈恋爱引发的强奸罪时有发生,且受害对象大多是未满十四周岁的,给被害人身心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法律严惩的行为,给予特殊保护。强奸罪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即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二是,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无论是否同意,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均构成强奸罪。

四、 故意伤害罪

案情:小李,男,一天在学校因琐事和小王发生矛盾,遂找机会在校外打了小王一顿,并扬言小王要报复随时奉陪,一天下晚自习,小王邀约几个同学去小李的教室找小李报复,几人在教室走廊遇见小李,就故意上去推他,然后打了小李肩膀几下,踢了小李几脚,小李就从裤兜里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捅过去,将小王捅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

处理结果:小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判处小李赔偿小王经济损失3万余元。

检察官提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达到一定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有些未成年人自尊心强,易冲动,自控能力弱,对于学习、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不能冷静、正确处理,认为大打出手才是英雄,结果伤害了别人,自己也沾上犯罪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