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原创作品】普法案列16
[作者:禄劝县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9-12 15:49 来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夫妻分居不分家
遭受家暴无处躲
案情简介:张某因家庭琐事多次与丈夫角某发生冲突,遭受角某家暴,张某从未报过警,后来张某与丈夫分居三年不分家,最近一次,因为琐事张某被其丈夫殴打至右手肿胀、后脑受伤(到县医院治疗缝了4针),当时选择报警。后张某到妇联反映情况,请求妇联调解。
当地妇联入户调解,告知角某家暴绝对不是家务事,实施家暴是违法行为,如果造成轻微伤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角某承认了自己动手是不对的,夫妻两人表示以后会冷静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角某也表示以后不再动手打妻子。
以案说法: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要彼此信任、宽容才会有幸福美满的生活。案例中的张某、角某多次发生矛盾,角某采取家暴的方式,一方面伤害了妻子的感情,一方面根本不利于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张某作为家暴的受害一方,在遭受多次家暴中,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非常不可取的。
早婚早育危害大
抚养责任须承担
案情简介:陈某某与丈夫结婚时未达婚龄,共同生育一个女孩,女孩在禄劝出生,落户于女方户口所在地昭通,孩子1岁多时,陈某与丈夫闹矛盾分开,陈某将孩子送到男方所在地雪山给其抚养后返回昭通,对孩子不闻不问,男方长期在富民打工,现在男方想将孩子户口从昭通迁回雪山,女方不同意,男方母亲求助妇联。
经过当地妇联、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现女方已经回到雪山,跟丈夫一起,承担起孩子的共同抚养责任。
以案说法:男性法定婚龄是22岁,女性法定婚龄是20岁,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既违法又害己。案例中的陈某与丈夫未达法定婚龄就结婚生育,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同时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抚养孩子是夫妻法定的义务。陈某既然与丈夫结婚生子已成既定事实,那就应该夫妻同心,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而不是对孩子不闻不问。
恋爱需要擦亮眼
恐吓威胁必受罚
案情简介:李某与朱某恋爱期间,经常被朱某用言语威胁,李某不堪忍受提出分手。分手后李某多次被朱某跟踪、威胁、诽谤,李某拉黑手机后,朱某不断换新号码发信息,打电话对她进行威胁。最严重的一次曾用刀具威胁李某,李某非常害怕,希望妇联帮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为男方、女方户籍地不在一个地方,经过两个地区妇联跨区域调解,对男方“苦口婆心”进行劝导,男方答应不再骚扰李某。
以案说法:当爱已成往事,别纠缠,学会放手,成全对方,也就是成全自己。案例中朱某执念成狂,对这段感情放不下,一直采取不当的方式来纠缠李某,这样做,既伤害了曾经的恋人,也阻拦了自己重新开始的道路。幸好在妇联的“跨区域”联动下,朱某放弃了执念,悬崖勒马,否则不知道再“进一步”的行动将会触犯法律,带给自己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一日夫妻百日恩
莫把家暴当“便饭”
案情简介:龙某甲(女)与龙某乙(男)龙约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龙某乙婚后好吃懒做,对家务事、抚养孩子等一律不管,近年来开始对龙某甲多次家暴,龙某甲不堪忍受,想离婚,寻求妇联帮助。
县妇联组织调解多次,在双方家人的劝说下,龙某甲与龙某乙决心协议离婚。目前,两人已经协议离婚。
以案说法: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在于发生的场所是家庭,这是一个旁人只能臆断而无法切实参与观察的封闭环境,所有的真相都难以被察觉。而且事发时,受害者通常没有防备。案例中的龙某甲,仅凭她的“口供”,没有法定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即使上了法庭,也很难让法庭相信她遭受了家暴。多数遭受家暴的妇女都不知道怎么收集证据,作为诉讼离婚时最有力的“呈堂证供”。但是,龙某甲勇于走出家暴的泥沼,愿意通过离婚的方式开启自己全新生活的勇气是值得鼓励的。希望各位遭受家暴的妇女,不仅要学会保护自己,也要学会搜集证据,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各走自家路
何苦强逼妻复婚
案情简介:李某(女)与朱某因家暴协议离婚,离婚时明确婚生子由朱某抚养;离婚后在县城还是同住在一起,有天发现朱某与一异性关系紧密,李某搬离共同租住的房子,之后朱某不上班常常到其住所和上班路上要求她复婚,李某坚决不同意,朱某就言语威胁她,晚上李某不敢回租住的地方,与其小妹睡。李某报过警,咨询过律师,还没能解决问题,希望得到妇联的帮助。
经过县妇联联合政法委、司法部门的现场调解,李某与朱某同意就双方的共同问题再次达成新的协议。后来,签订协议时,朱某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再次与李某发生冲突,调解最终没有成功。
以案说法: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既然当初已经协议离婚,何苦婚后苦苦纠缠。案例中的李某,既然与丈夫已经协议离婚,就不应该再共同居住,很容易出现其他问题;而其丈夫朱某,既然妻子已经不会回头,就应该大步向前,彻底走出这段感情,而不是一味纠缠,给自己、给前妻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孩子的抚养,应该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夫妻共同协商,离婚了,孩子,终究还是两个人的孩子。夫妻缘尽离婚,余生亲情守候,或许才能带给孩子最好的成长。
天涯何处无芳草
何必单恋一枝花
案情简介:刘某(女)和丈夫李某在昆明务工,李某曾对刘某家暴过两次,刘某均已报警,2019年至今刘某发现丈夫有外遇后提出离婚,李某既不愿意离婚也表示不愿和那女人分开,刘某希望能挽回李某的心,寻求妇联帮助。
因为当事人双方都在昆明,妇联屡次电话联系刘某与其丈夫,其丈夫都不愿意接受调解,刘某也表示只想挽回丈夫,不想离婚。
以案说法:当下社会,婚外情的发生不在少数。相对来说,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男方出轨,对女方伤害会很大。女方不能一味沉浸于过去的感情中不能自拔,当实在无法挽回对方的心时,也要学会为自己打算。比如学会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作为他日诉讼离婚的“呈堂证供”。案例中的刘某,想要维系家庭的心是值得理解的,但是如果实在无法挽回,离婚也是一条“明路”;其丈夫李某,不顾与妻子的多年感情,一直在外面与他人“有染”,如果触犯了重婚罪,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家暴不是“家务事”
女性要举“法律棒”
案情简介:徐某婚后被丈夫胡某家暴过几次,报过一次警。胡某不上班,常和朋友吃饭喝酒,回家晚就会找她麻烦。她提出离婚,胡某不同意离婚,说要慢慢地折磨她,两个孩子也不给她抚养。最近夫妻多次吵架闹离婚,胡某又语言威胁,徐某怕丈夫情绪激动时失去理智而做出极端行为而下定决心离婚,胡某求助妇联。
因为当事人不想当面调解,经过妇联的多次电话沟通,徐某反映其丈夫胡某有所改观,两个人渐渐和好,并表示以后会在一起好好过日子。
以案说法:天下没有不吵架的夫妻,吵架归吵架,但是绝对不能动手。在当下社会,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内部事物,不是个人隐私,而是不仅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案例中,胡某对妻子徐某多次家暴,并且拒不让妻子抚养孩子,这样的极端行为是于法不容的!如果胡某在以后的日子还是“屡教不改”的话,徐某也应该当断则断,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