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原创作品】普法案列15
[作者:禄劝县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9-05 15:12 来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县城市管理局普法强基案例分析
一、 2022年4月1日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公司运输车辆拉运渣土污染城市道路,污染面积共计700平方米。经县城市管理局立案调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该公司对污染路面进行清理,保持清洁; 2.按照污染面积处以2100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的罚款。
以案说法:城市是我家,环境靠大家,城市美化亮化人人得以享受,城市污染人人受罪,对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需要大家共同监督,严厉打击有损城市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 李某多次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经营水果,经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多次劝导不听劝阻,城市管理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李某多次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经营水果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李某进行教育整改,并处以800.00(捌佰元整)的罚款。
以案说法: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李某只顾自己利益,多次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有损城市市容市貌,造成道路安全隐患,给行人出行带来不便,为了个人利益损害他人利益,最终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
三、 王某未经审批擅自在自建房顶上私建大面积木屋,经县城市管理局立案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王某户擅自在自建房顶上私建大面积木屋作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的处罚。
以案说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本案例中的王某不按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擅自建设,我行我素,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最终造成自身经济损失。
四、 某公司到县城市管理局办理了修剪县城及河道两侧危及供电设施设备路段的行道树审批手续,但修剪前未到城市管理局进行报备,修剪时没有严格按照县城市管理局通知要求进行修剪,造成此路段的行道树香樟树27株(胸径为10-25厘米)修剪不规范,其中7株被重度修剪,经县城市管理局立案调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1.责令改正,严格按要求进行修剪。2.处予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以案说法:俗话说“留得草绿花香,城市美人健康”。本案例中该公司未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修剪,想用一劳永逸的办法,造成绿化树被重度修剪,未按照审批要求擅自修剪,无视法律法规存在,最终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