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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原创作品】普法案列10

[作者:禄劝县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7-04 14:14     来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禄劝县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典型案例

一、 背景与起因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县城规划建设过程中一些违反城乡空间管制,不按法定规划程序和规划图册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时有发生。

二、 做法与经过

案例一:县城迎春里县检察院北侧赵某户未批先建

2022年4月18日经群众反映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迎春里村县检察院北侧赵某户存在疑似违法建设,接到群众反映后县自然资源局迅速组织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前往现场,经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赵某户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存在疑似违法情况,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第二十五条,现场向赵某发送疑似违法建设告知书,并于2022年4月18日下午依职权通报城管局,由城管局依法处置。

案例二:县城兴民巷周某户城镇自建房未批先建

县自然资源局在规划巡查中,发现县城兴民巷周某户的建设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存在疑似违法情况。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第二十五条,于2022年5月18日现场巡查后向赵某发送疑似违法建设告知书,并依职权通报城管局,由城管局依法处置。

案例三:禄劝XX建设项目部分建设不符合规划

禄劝XX建设项目于2020年12月4日经规委会审议,2021年3月23日经规委会各成员单位会签后下达批复。2023年2月21日,我局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规划巡查检查时发现项目未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一是4栋建筑两侧公共绿地被铁栅栏围合;二是6栋顶楼露台被封闭。

经现场了解建设公司将4栋建筑两侧公共绿地被铁栅栏围合是为了避免行人随意进入踩踏保护公共绿地,其本意是好的,但公共绿地用铁栅栏围合会给购房者产生铁栅栏围合公共绿地是附送面积的错觉,甚至被售房者利用引导购房者购买,在损害购房者利益的同时侵犯其他业主公共利益。利用铁栅栏围合公共绿地和封闭顶楼露台会诱发其余业主模仿,导致后期小区难以管理,使业主更多公共权益受到侵犯。同时利用铁栅栏围合公共绿地和封闭顶楼露台使得小区与规划许可不符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针对现场发现的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于2023年2月28日向建设公司发出检查整改通知,要求建设公司在确保安全、符合规范的条件下尽快整改:一、严格按照规委会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二、尽快拆除围合公共绿地的铁栅栏;三是尽快拆除封闭露台的彩钢瓦。并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三、 成效与反响

自2009年3月我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隶转县自然资源管理局以来,我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坚定支持和指导下,城乡规划管理取得工作长足进展,城乡规划巡查检查工作在2020年度按新规定步入正轨化、规范化和常态化,2020年度共巡查检查68件,违法认定10件,并发函县城管局依法调查处理,规划技术部责令按要求整改12件,其余辖区内46件规划巡查检查事项,通报相关部门和有管辖权乡镇按要求处置和整改。2021年度共巡查检查81件,违法认定6件,并发函县城管局依法调查处理,规划技术责令按要求整改22件,其他辖区内53件规划巡查检查事项,通报相关部门和有管辖权乡镇按要求处置和整改。2022年度共巡查检查98件,违法认定24件,并发函县城管局依法调查处理,规划技术责令按要求整改24件,其他辖区内50件规划巡查检查事项,责令按相关规划审批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处置和整改。

通过加强规划管理和规划巡查检查,县域规划管理能力显著提高,建设单位和个人主动办理法定手续的积极性稳步提升,违法违建势头得到一定扭转,规划管理实践行为的正面警示教育作用得到发挥。通过加强规划管理和规划巡查检查让人民群众树立了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基本法治理念,同时,也确保了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 经验和启示

(一)要发挥好巡查巡检工作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一方面要做好日常巡查巡检工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卫片执法在城乡规划日常巡查检查中的发现和制止作用。进一步提高卫片监测的效率与精度,同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提高巡查检查工作的时效性,从而弥补日常管理力量的不足,对违法建设行为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二)要严查处严惩戒。要紧紧盯住实质性违法,对不按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坚决要求按已批规划整改,坚决不整改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有管辖权限的乡镇或部门依法处置,以“零容忍”态度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要部门联动常抓不懈。积极推动自然资源领域与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的衔接,与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到有违建及时发现和告知。上述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和问题反映出依法依规建设工作任重道远,必须驰而不息、常抓不懈,必须正视问题抓整改,举一反三抓落实。各职能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对待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总之,自然资源部门要更加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方针、决策部署,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担当,展现出敢于斗争的政治品格、尽心履职的工作作风和严保严管的工作成效,坚决努力做到城乡建设依法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县(市、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农村村民已有宅基地又提出新的宅基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依法办理退还原宅基地的手续,并在新住宅建成后按照规定拆除原住宅,退还原宅基地;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地区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居)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禁止建设低层连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的农村村民个人自建房,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取得相应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建设承揽人)施工。

农村村民应当与建设承揽人签订建房协议,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

建设承揽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对所承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和符合所在地乡村风貌要求的建筑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定配建符合标准的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实现雨污分流,将生活污水排入截污管道,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城镇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八)影响公共安全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且严重影响乡镇、村庄规划实施的;

(二)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三)影响公共安全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