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产业扶持资金奖补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禄劝县管理员2 发布时间:2022-01-17 16:31 来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产业扶持资金奖补和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
禄政规〔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完善政府组织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社与村级组织和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和增收致富,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等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是指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各级帮扶或社会捐赠的产业帮扶资金、县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坚持精准使用、精准奖补原则,要与贫困户“一户一策”产业发展计划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贫益贫、规模经营、品牌提升、重点产业发展的实际成效全面对接,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贫困人口经营性收入和务工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对象为贫困户、村级组织、与贫困户和一般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实施重点产业的相关部门。
本办法所指贫困户是指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的建档立卡户;本办法所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新型农业协会、致富带头人等。
第五条 2019年贫困动态管理工作统计的重点监测户通过发展产业和务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4000元以上的,给予该户奖补1000元;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5000元以上的,给予该户奖补1500元;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6000元以上的,给予该户奖补2000元。
第六条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带贫益贫、规模经营、品牌提升的实际成效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
1.带动群众增收的奖补标准:对采取开发务工岗位、收购农产品、入股分红等方式带动农村群众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扶持。对带动农村群众规模达30户以上,贫困户占比达到20%以上,且当年内带动的每户农村群众增收不低于2000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每带动一户农村群众奖补2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该项奖补政策不得与《关于贯彻落实滇沪劳务协作相关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禄人社通〔2018〕69号)中的吸纳贫困户就业奖补政策同时享受。
2.发展规模经营的奖补标准:对连片流转农村土地50亩以上,签订3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并按期全额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利用流转土地发展特色种植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扶持。该项的流转土地是指自2018年1月1日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2018年1月1日后仍在合同期内的仍然可以享受土地流转奖补。
对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规定进行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正常运行的,给予一次性奖补扶持;对带贫能力较强、带贫机制较完善但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备案的,也可进行奖补。参照国家农村养殖业补贴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养殖补助标准:
畜禽种类 | 养殖规模(头、只、羽) | 补助金额(万元) | |
猪 (能繁母猪与育肥猪不重复享受奖补) | 能繁母猪 | 存栏50-99 | 5 |
存栏100-199 | 10 | ||
存栏200-299 | 15 | ||
存栏300及以上 | 20 | ||
育肥猪 | 出栏500-999 | 5 | |
出栏1000-1999 | 10 | ||
出栏2000-2999 | 15 | ||
出栏3000及以上 | 20 | ||
牛 | 存栏50-99 | 5 | |
存栏100-199 | 10 | ||
存栏200-299 | 15 | ||
存栏300及以上 | 20 | ||
羊 | 存栏100-199 | 5 | |
存栏200-299 | 10 | ||
存栏300-499 | 15 | ||
存栏500及以上 | 20 | ||
禽类 | 蛋禽 | 存栏500-1999 | 5 |
存栏2000-2999 | 10 | ||
存栏3000-4999 | 15 | ||
存栏5000及以上 | 20 | ||
肉禽 | 出栏10000-29999 | 5 | |
出栏30000-49999 | 10 | ||
出栏50000-69999 | 15 | ||
出栏70000及以上 | 20 |
3.农产品品牌建设提升的奖补标准: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级5万元/户、省级2万元/户、市级5000元/户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扶持。
对获得有机产品、绿色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证一个产品一次性奖补1万元,每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奖补5个认证产品,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1个以上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只奖补1个产品,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10大名品”和“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管理(GAP)认证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同一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同时享受以上3种奖补扶持政策,但对龙头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合作社、新型农业协会、致富带头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带动重点产业发展: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引进的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进行扶持。
第七条 使用产业资金组织群众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重点产业技术培训。使用产业资金对重点产业发展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抗旱防汛、购买籽种、购买灾害保险。使用产业资金对全县重点产业进行品牌打造、包装设计、广告宣传、产品品鉴、人才培养、举办博览会等。
第八条 用产业资金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遴选有条件的村委会,通过盘活村集体资金和资产,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给予该新型经营主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30%的奖励。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兑付方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对象按以下程序申请产业发展资金:
1.申请。每年12月底前,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对象填写《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申报审批表》,报所在村委会,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审验。由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召集村组干部实地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规模较大,跨区域的新型经营主体申请产业发展资金的,应由所在村委会调查、核实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3.公示。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提出包含奖补对象、奖补事由、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公示情况、奖补金额等要素的奖补申报表,报所属乡(镇、街道)。公示期间收到举报、异议等,村委会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应当剔除奖补名单。
4.审核。由乡(镇、街道)对奖补申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将资料备份留档备查,汇总辖区内经审核通过的奖补申报表,报县农业农村局。
5.审批。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抽样复核。对经复核情况属实、符合奖补条件的,给予审批;对情况不属实或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应当剔除奖补名单。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抽样复核情况,将奖补资金兑付到各乡(镇、街道),贫困户的奖补资金由乡(镇、街道)兑付到户(一卡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补资金由乡(镇、街道)兑付到有关主体的对公账户。
第十一条 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核实、审核、抽样复核和奖补资金兑付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贫困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产业扶持奖补对象名单:
1.虚报产业发展收入的。
2.虚报家庭成员务工时长、务工收入的。
3.其他为套取产业扶持奖补资金而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4.未进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的产业项目(以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动态调整情况为准)。
5.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产业扶持奖补对象名单:
1.虚报带动群众增收情况的。
2.虚报经营规模情况的。
3.虚报品牌建设、提升情况的。
4.其他为套取产业扶持奖补资金而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5.未进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的产业项目。
6.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四条 产业扶持奖补对象只能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开发新的就业岗位等,不得用于建房、归还银行贷款、其他欠款等非产业、就业用途。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是产业扶持奖补资金的主管部门,对产业扶持奖补资金的复核审批负责。
负责监督指导产业扶持奖补对象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开发新的就业岗位等。
负责根据需要调整、补充或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负责收集整理产业扶持奖补政策落实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建立完善的档案台账。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村委会对本乡(镇、街道)、本村委会所属的产业扶持奖补对象及其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负责监督指导产业扶持奖补对象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开发新的就业岗位等。
负责根据需要调整、补充或完善乡级路线图、村级施工图。
负责收集整理产业扶持奖补政策落实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建立完善的档案台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产业资金使用对象申报奖补资金所提供的资料不得造假,如有陈述不实、资料造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奖补政策,通过造假套取的产业资金全部追缴退回县财政。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对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委会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重要指标,由县财政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十九条 对存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改变资金用途,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9年11月5日公布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扶持资金奖补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禄劝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政策一览表
2.禄劝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审批表
3.禄劝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所需资料清单
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汇总(公示)
附件1
禄劝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政策一览表
序号 | 使用对象 | 扶持类别 | 产业名称 | 奖补标准 | 规模及要求 | 备注 |
1 | 建档 立卡 贫困户 | 收入 | 1000元/户 | 家庭人均纯收入达4000元以上。 | ||
2 | 收入 | 1500元/户 | 家庭人均纯收入达5000元以上。 | |||
3 | 收入 | 2000元/户 | 家庭人均纯收入达6000元以上。 | |||
4 | 新型 | 带动 群众 增收 | 200元/户 | 带动群众规模达30户以上(贫困户占比20%以上),且每户增收不低于2000元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 | ||
5 | 发展 规模 基地 | 种植 | 200元/亩 | 对连片流转土地50亩以上,且发展特色种植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 | ||
养殖 | 10万元/家 | 达到规定规模,正常备案,且正常运行2年以上 | ||||
6 | 品牌 提升 | 1万元/产品 |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绿色产品认证 | |||
1万元/家 | 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 | |||||
5万元/家 | 获得“10大名品”和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 | |||||
5万、2万、5000元 | 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示范社) | |||||
20万元/家 | 获得GAP备案 | |||||
7 | 保障 重点 产业 | 根据协议内容进行扶持 | 由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确定的重点项目,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
附件2
禄劝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审批表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申请人 基本情况 | 户主或 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主体名称: | 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注册地址: | ||||||
一卡通账号(对公账号): | ||||||
扶持 奖补 内容 | 扶持类别: | 产业名称: | ||||
发展规模: | 申请奖补金额: | |||||
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 ||||||
各级 审批 意见 | 1.村委会审验意见 | 2.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
3.县级验收组验收意见: | 4.县产业分指挥部意见(县农业农村局) | |||||
备注:申报扶持奖补内容不同,所提供证明资料不同,请按照所需资料清单提供。 |
附件3
禄劝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所需资料清单
一、贫困户需提供资料
(一)务工增收:劳务协议、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工资花名册等用工单位出具的可以证明务工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种植:种植地块、面积、种植情况照片、销售收入情况证明。
(三)养殖:圈舍图片、养殖图片、销售收入情况证明。
二、新型经营主体需提供资料
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对公账号复印件和年度财务报表。
(一)带动群众增收
1.务工增收:用工协议,提供工资发放名册,银行流水等;
2.农产品收购:农产品产销售合同、农产品收购名册;
3.入股分红:入股协议、年度分红名册。
(二)发展规模基地
1.种植基地:土地流转合同、租金支付名册、土地利用情况;
2.养殖基地:提供养殖场(小区)备案所需资料。
(三)农产品品牌提升
提供国家、省、市相关品牌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附件4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汇总(公示)
乡(镇、街道)(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村委会名称 | 村小组名称 | 贫困户姓名 (主体名称) | 身份证号 (信用代码) | 一卡通账号 (对公账号) | 产业名称 | 人均收入 (规模) | 申请资金 | 备注 |
合计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