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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关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禄发改经价〔2008〕17号

县建设局、县级各有关部门、省市驻禄单位: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按照城市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原则,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制定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区垃圾收费标准经过成本监审、价格测算、方案研究、集体审议、价格听证,并经2008年12月6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一)城(镇)居民6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元/人.月或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按垃圾量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10元。

2)日产垃圾量0.005吨-0.01吨(含0.01吨),每月20元。

3)日产垃圾量0.01吨-0.02吨(含0.02吨),每月40元。

4)日产垃圾量0.02吨-0.03吨(含0.03吨),每月60元。

3、商铺0.4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00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调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处置场4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容器或中转站60元/吨。

5、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70元/吨。

6、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程序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范围

此次调整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县城区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暂住人口)。

(二)收费方式

1、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主体环卫单位按标准对垃圾产生者征收。其中:

1)、商铺、餐饮按面积征收,也可按垃圾产生的重量征收;

2)、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征收。

2、垃圾处置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向环卫单位或垃圾产生者按标准征收。

3、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城区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单位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单位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单位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三、禄劝县城垃圾收费的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3元/户/月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

2008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收费

项目

收费对象

计量单位

 明

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

居民住户

/户.月


6.00


/人.月

暂住人口

2.00

/吨


80.00

生产垃圾处理费

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吨

1、按垃圾量

80.00

或者协商计量收取

/月.m2

2、商铺(产权面积)

0.40

/月.m2

3、餐饮业(产权面积)

1.00

/吨

4、自清自运至拉垃圾容器或中转站

60.00

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吨

5、自清自运至垃圾场

40.00

/吨

6、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费


收费标准按程序另行制定

建筑垃圾处理费

单位、居民

/吨

单位、居民改建、扩建、装修或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物、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70.00


注:计量标准:80元/吨,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按10.00元/月收取。

2)日产垃圾量0.005吨-0.01吨(含0.01吨)按20.00元/月收取。

3)日产垃圾量0.01吨-0.02吨(含0.02吨)按40.00元/月收取。

4)日产垃圾量0.02吨-0.03吨(含0.03吨)按60元/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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