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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禁养畜禽的规定
2008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禁养畜禽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登记(登记编号∶昆府登30号),现予公布施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禁养畜禽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全”工作(全面截污、全面禁养、全面绿化、全面整治)的安排部署和全县“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行动计划,加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乡(镇)生态建设步伐,有效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畜牧业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保护区禁养畜禽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为金沙江、普渡河、掌鸠河、云龙水库、县城主城建成规划区和近城区。禁养区指禁养畜禽区域。禁养畜禽区域范围如下∶

(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主城建成规划区8平方公里范围内和近城区(东至小龙潭、南至练甸、西至与武定县交界、北至南甸,包括屏山镇南街、北街居委会和咪油、旧县村委会),实行“全面禁养",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

(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饮用水源区(桂花箐水库、旧铁厂水库、大木场水库)及i5个乡(镇)集镇饮用水源区、云龙水库泾流区、县境内的所有湖泊、水库和流经县境内的金沙江、掌鸠河、普渡河三条河流的河堤两侧沿地表向外延伸200米的范围内,实行“全面禁养”,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

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三、自2009年3月1日起,在“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保护范围内禁止散养畜禽。

四、自2009年12月31日起,在“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保护范围内禁止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养殖畜禽。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可以在“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保护范围以外养殖畜禽。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是指∶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二,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小区。

五、本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全县16个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农牧、环保、水资源保护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禁止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七、农牧部门在做好畜禽禁养区实行规模化、规范化圈舍养殖指导工作的同时,按照畜牧业发展的要求,做好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修编,积极引导、鼓励、扶持全县畜牧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并做好各乡(镇)畜牧业发展规划修编指导,保持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畜牧产品市场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八、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