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报废销毁第一批涉嫌违法经营并存在安全隐患的无主燃气钢瓶的处置公告
各燃气钢瓶相关权利人:
2021月6月至2023年6月,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住建管理部门在联合执法、安全隐患排查、举报等处置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经开区等辖区涉嫌违法经营并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钢瓶采取了暂时保存措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存放于全市选定并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钢瓶存放场地。从2022年至今,有1605只燃气钢瓶无人认领。
为依法处置这批燃气钢瓶,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在政务网上发布了《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暂存燃气钢瓶的处置公告》,要求各燃气钢瓶相关权利人于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30日,持燃气经营许可手续、权利人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到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盘龙区小龙路16号)申报权利,公告期满至今无相关权利人进行申报认领,现我局将按无主钢瓶处理。
该批燃气钢瓶经市燃气钢瓶管理职能部门核实鉴定:1605只燃气钢瓶中有1480只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125只未定期检验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该批钢瓶均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等规定,对依法应当销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销毁。故本局经研究决定:对1605只无主燃气钢瓶依照无主财物依法进行销毁处理。销毁工作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实施,采取压扁或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进行破坏性处理,彻底消除使用功能。
相关权利人对本处置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钢瓶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到本机关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局将依法对上述钢瓶进行销毁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由钢瓶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昆明市暂存燃气钢瓶信息明细表(无主钢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