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办局,省市驻禄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城市货车通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传发深化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便利城市货车通行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公交传〔2022〕101号)及《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传发〈贯彻执行便利货车通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限制货车入城通行规定》(禄政规〔2023〕2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限制货车入城
通行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进一步美化市容市貌,防治扬尘污染,提升城市形象,畅通城市交通,方便市民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县城区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对货运车辆入城实行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一)限行时段:每日6:00至22:00,硬隔离路段24小时限行。
(二)限行路段:限行道路包含掌鸠河南北路(108国道线以北至掌鸠河西路以南路段)、秀屏路(108国道线以北至鼎胜桥头)、五星路(108国道线以北经老禄武路至鼎胜桥头)、掌鸠河西路(五星路以东至禄大路交叉口)、县城区永平路以及紫曦桥、东华桥、东山桥、风雨桥等道路、桥梁。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县城区建设和发展,适时对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调整的范围。
第三条 限行车辆类型:凡中型以上的载货汽车包括载货汽车挂车、罐车、自卸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各类车型。
第四条 受限车辆因工程抢险、应急保障、重大民生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等必须在管制时段内驶入限制区域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驾驶人须书面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放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持证通行。装载流体、散体货物货车,必须封盖严密,严禁超限超载、抛洒、滴漏、飞扬。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于2024年1月24日起正式施行。凡本县以往有关通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6日发布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限制货车入城通行规定》(2016年禄劝彝族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