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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渡河(禄劝段)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禄政规〔2018〕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办局,省市驻禄单位: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普渡河(禄劝段)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渡河(禄劝段)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禄劝境内的普渡河流经屏山街道、翠华镇、九龙镇、中屏镇、则黑乡、乌蒙乡、雪山乡,全长155.5公里。

禄劝境内普渡河沿途汇入集水面积大于50km2以上的一级支流有:掌鸠河、洗马河、九龙河、翠华小河、兴隆河、中屏河、乌蒙河、基多小河、书姑河。

第三条 普渡河的保护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迎水面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迎水面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主要出入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昆明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水功能区划(20102030年)》:禄劝普渡河中下游承载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为限制开发的生态功能区。

第五条 普渡河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普渡河所流经的屏山街道、翠华镇、九龙镇、中屏镇、则黑乡、乌蒙乡、雪山乡等沿岸乡(镇、街道)要加强普渡河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水环境。

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渡河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

县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普渡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普渡河管护纳入年终干部绩效考核,对在普渡河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未合格或不履职的进行通报问责。

第八条 普渡河及其支流沿岸乡(镇、街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参与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普渡河公共配套设施、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


第九条 禄劝境内普渡河保护管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切实落实河长制,河长由县级领导担任,提高对普渡河的保护力度,确保保护措施的执行力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县级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县河长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内普渡河保护的职责;安排下达辖区内普渡河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渡河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组织、指导普渡河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三)县发改部门负责普渡河治理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普渡河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县环保部门负责对普渡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县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七)县林业部门负责河两岸林地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八)县科信部门在产业布局、设立工业企业时必须符合河道保护管理要求;

(九)县交运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国、省、县道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和维护,指导和监督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河道保护范围内乡道和村道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和维护,指导涉及公路产权的企业、单位开展专用公路的管理和维护。

(十)县城管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规范化处置等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普渡河沿岸乡(镇、街道)承担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沿河乡(镇、街道)加强辖区河道巡查,各行政村负责村管河道巡查,巡查内容对照普渡河管理办法中禁止行为加以明确,巡查工作做到制度化、日常化、程序化。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普渡河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县级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渡河的功能定位,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普渡河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防洪排涝、工程防护、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第十八条 在普渡河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超标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它项目;

(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的;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九条 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在城乡截污管网未覆盖区域,应当通过相应工程或非工程措施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普渡河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据《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29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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