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区限制三轮摩托车通行规定》已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14年9月22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县城区限制三轮摩托车通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轮摩托车,指所有客(货)运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摩托车),但执行公务的特种三轮摩托车除外。
第三条 县城区道路是指以县城为中心,东至禄马线云龙中学门口、西至小山脑路与禄武路交岔口、南至昆禄路与禄大路(董家营)交岔口、北至消防大队和迎春里村北客运站门口路段范围内的所有道路。
县公安局可以根据县城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限制三轮摩托车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进行调整和扩大。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禄劝公路管理段等部门应当在限制三轮摩托车通行的区域分界处道路上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
第四条 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天7:00至22:00,禁止三轮摩托车在县城区道路通行。
第五条 经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登记取得合法手续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专车专人驾驶,不受本规定限制。
因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粮、水、气、煤等)确需进入县城区内道路通行的货运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须书面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出入县城通行证后持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临时过境的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须提前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取得过境通行证后持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六条 三轮摩托车违反本规定在县城区道路上通行、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